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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认知的三重维度及其内在冲突——理解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一个中层视角
黄鹏进*
原载《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6期
内容提要: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的地权冲突数量急剧增加,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类型。通过对L 镇土地确权冲突案例的调查和分析,本文发现,当前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规则主要存在公有产权规则、私有产权规则与家业产权规则。这三种产权规则折射了人们对土地产权认知的三重维度,即政治维度、经济维度与社会(文化)维度。中国当前的农村地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规则之争,而其背后反映的是人们土地产权认知维度的变化——由政治维度为主导逐步转向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三重维度并存。
关键词:地权冲突;产权属性;复合产权;三元复合性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研究”(编号:13CSH049)的阶段性成果。
一、文献回顾:产权建构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
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统计,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启动,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社会冲突急剧减少,农村中的地权冲突却在新世纪以来不断加剧,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矛盾类型(于建嵘,2005)。
有关地权冲突的研究无法回避土地产权这一核心概念。仔细梳理产权视角下农村地权冲突的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囿于研究立场与学科视野的限制,这些研究大致存在着两种大相径庭的解释逻辑。
经济学(主要指产权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主要以“产权”理论为分析工具。在经济学看来,经济社会实现良性运行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边界(诺思,1992)。按照这一逻辑,来自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当前中国法律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表述是模糊的,农民所享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与不完整的,这为社会强势阶层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陈志武,2009;杨小凯、江濡山,2002;文贯中,2008)。政治学与法学的地权冲突研究与经济学的基本逻辑相似。政治学相关研究认为,现实中的地权本质上是一束权力关系(马良灿,2009),政府与资本力量强大而农民力量弱小的权力配置格局决定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必然受到社会强势力量的侵犯(张孝直,2000)。法学相关研究则主要从法律文本的角度解释农地产权为何缺乏清晰界定。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主要源于《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模糊规定①。正是这一规定导致了当前农村土地相关利益主体对于土地产权界定的认知不清。(何。皮特,2008;罗依。普罗斯特曼,1994)
总体而言,有关地权冲突的经济学、政治学与法学研究遵循着较为一致的研究理路。在这些研究看来,正是法律没有对农村土地权属做出清晰规定,才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界定上的模糊,而这又为社会强势阶层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空间。这一解释存在的一个重要不足就是解释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除了大量因农民土地利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被动型地权冲突外,还存在着大量主动型地权冲突,如土地二轮延包中未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求再次承包土地所引发的地权冲突。这类主动型地权冲突在当前农村极其普遍,但其产生原因显然既不是土地产权界定上的模糊,也不是社会强势阶层的侵犯,因而无法运用上述逻辑进行解释。
与此不同,社会学与人类学选择了另一种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逻辑——产权的建构视角。在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看来,一个社会的产权界定并非源于法律文本,而是依据当事人在互动中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社会性合约”(折晓叶、陈婴婴,2005;申静、王汉生,2005)。现实中人们一旦没有遵循相同的产权界定规则,地权冲突便因此而生。这一认识思路构成了社会学与人类学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解释逻辑,例如,张静(2003)、曹正汉(2008)、熊万胜(2009)等人都认为,“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郭亮(2012)、陈锋(2012)等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定的地方性规则,如“村落成员权”、“生存伦理权”、“祖业权”等,与法律界定规则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对于农村地权冲突无疑更富现实解释力与启发性,但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为在后续解释理论的提升上欠缺中层分析视野。例如张静(2003)、曹正汉(2008)等虽然都注意到“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在解释地权冲突中的重要性,但在进一步的解释上,他们的研究却直接上升到了有关中国社会总体结构的认识上。同样,熊万胜(2009)认为,一个社会参与地权界定的规则是多元的,必须有一种相对强大的规则具有超越其他规则的力量,否则,规则只能成为主体利用和选择的对象,而不能约束主体。熊万胜的研究相对于张静等人的研究更加注意了历史时空的变量差异,但在后续的解释上也落入了一种结构化的解释,未能围绕土地产权问题本身做进一步的理论阐释。而郭亮、陈锋等人通过田野研究得到的结论只是证明了当前农村存在多元地方性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同样未就乡土社会实践中产权界定规则的一般性特征做进一步理论提升。
缘于此,本文试图在产权社会建构视角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有关农村地权冲突更为中层的解释逻辑。本文主要以课题组2012年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L 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期间收集的地权冲突案例为研究素材。L 镇位于萧山南部,是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浙江省中心镇、百强镇。2012年6月,L 镇正式启动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笔者跟随当地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收集了大量地权冲突的案例。通过分析这些土地确权冲突案例,可以发现,当前,随着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相关各方利益主体为获得土地收益,或援引政策法律,或强调既往事实,或借助传统地方话语,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整个村庄确实进入一个如张静(2003)所言的土地规则“多重合法性声称”状态。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地权冲突案例中各方选择的产权界定规则并非完全依情势而定,三种土地产权界定规则成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各方主张自身利益时的主要依据。
…………
六、社会转型与农村地权冲突的内在逻辑
上文基于L 镇农村地权冲突案例的分析,概括了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定过程中主要存在的三种产权规则,即公有产权规则、私有产权规则与家业产权规则。这一概括主要涉及农村土地产权的不同逻辑意涵与不同认知维度。相对于已有研究提到的“生存权优先”、“集体共享”等具体的土地产权界定规则,本文的这一概括显然更具有逻辑上的抽象性与穷尽性。不仅如此,这三种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及其所折射出的人们对于土地产权的三重认知维度,还为从产权角度理解农村地权冲突提供了一个更为中层与动态的解释视角——当前农村大规模的地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界定规则之争,而土地产权界定规则之争背后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对于土地产权内在意涵的认知的变化。一个社会一旦同时具有了两种或以上的土地产权认知维度,就可能导致地权冲突的大规模发生。
与当前农村出现的大规模地权冲突类似,18世纪的中国农村也曾存在过大量财产权(主要是地权)纠纷案。通过细致分析这些财产纠纷案,美国著名汉学家步德茂(2008)发现,这一时期随着土地价值的凸显,整个社会出现了两种土地产权的界定规则,即基于传统“道德经济”的产权界定规则与基于“市场经济理性”的产权界定规则。从农村土地产权的三重认知维度来看,步德茂所提出的这两种产权界定规则,所折射的其实是当时人们对于土地产权的社会(文化)意涵与经济意涵的认知。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之所以出现大量地权冲突,更为本质的原因其实在于,人们对于土地产权的认知正经历着由社会(文化)维度为主导逐步向经济维度为主导的内在转型,这种转型使人们对于土地产权的界定同时并存着两种规则。
沿着这一分析思路可以发现,当前中国农村日益严峻的地权冲突在表象层面可以归结为土地产权界定规则之争,即土地产权界定规则的不确定,但在本质上所反映的其实同样是整个社会对农村土地产权认知维度的内在转型——伴随着社会转型,人们不再单一地从政治维度,而是更多地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三重维度来理解土地产权。正是这种三重维度的土地产权认知导致了土地产权界定规则的多元化,也才导致了当下日益严峻的农村地权冲突形势。
事实上,一个社会人们对土地产权有着怎样的认知,与这个社会的结构息息相关。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斗争与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整个社会也由此呈现出国家对社会高度控制的全能型社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下,政治权力作为支配社会运行的主要力量,也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了彻底改造。改造后的农村土地产权被赋予了这样一种产权意涵——既然农民的土地来自于国家授予,那么国家就具有改变土地产权制度的合法性。正如周其仁(1994)所言,“通过政治运动制造了所有权的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改变所有权。”同时,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之所以优越的原因在于,只有国家代表农民占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才能真正消灭土地私有制(消灭剥削),才能保障每一个农民的生存权。
但是,农业集体化的实践证明,公有制的产权形式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低效率以及严重的社会危机,这就注定了这种产权形式需要作出调整,中国的改革也随之启动。一方面,中国开启了经济的市场化转轨。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而产权制度的改革又选择了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即实现由“共有与共用”的集体共耕制向“共有与私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型。正是在这场产权大变革形势下,受一系列土地政策的形塑与市场经济下天然的逐利冲动的影响,农民逐渐完成了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想象,习得了土地的私有产权规则;另一方面,与经济改革相伴随,中国还启动了去政治化的社会转型。所谓去政治化,意味着国家权力日益从社会退出以及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松绑,这恰恰为各种在“革命”的意识形态及其政治权力面前“蛰伏”的村落共同体价值(包括产权观念)的“复归”提供了条件。由此可以发现,正是当前全方位的社会转型,赋予了整个社会对土地产权认知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三重维度,也才导致了当前中国农村三种土地产权界定规则的并存及其相互矛盾,而这正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频发的社会结构原因。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关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解释还只是一种大致的逻辑推理,无法完全展现社会转型中各种因素间的复杂关联,L 镇土地确权冲突的个案经验也不足以支撑这一宏大解释。但笔者认为,这一解释逻辑对于认识当下农村的地权冲突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透过这一研究视角可以发现,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其背后所反映的是当前整个社会对于农村土地产权认知维度的深刻转型,这一过程夹杂着多种因素,产生原因极其复杂,远非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土地产权不清”所能完全解释;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研究视角还有助于人们思考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做法,就是在仍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关乎整个社会的基本意识形态,而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则关乎农业生产效率。但是,从农民土地产权认知的三重维度来看,这一做法实际上使整个社会同时从政治维度与经济维度来理解土地产权,也必将诱发现实中的农村土地产权界定规则之争与农村地权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中国土地政策本身的相互背离也是导致农村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要真正减少农村地权冲突,需要通过政策调整赋予整个社会统一的产权认知维度。
(作者单位:杭州行政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暨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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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入文库时间为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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